又有人借用、出借證券賬戶,雙雙領罰!
8月13日,據北京證監(jiān)局披露,60后股民古某軍借用他人證券炒股,4年間交易1000余只股票,總成交金額逾3.1億元。最終,古某軍被罰15萬元,出借方也被罰款3萬元。
近年來,監(jiān)管部門持續(xù)強化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監(jiān)管力度,2025年以來已披露至少5起相關案例。在該案中,盡管古某軍辯稱其不知道借用賬戶違法,并承擔了借用賬戶的炒股損失,但并未被監(jiān)管采納。
資深老股民借用他人賬戶炒股
據北京證監(jiān)局披露,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當事人古某軍,為1968年生人。出借證券賬戶的是李某慶,為1974年生人。李某慶早在2015年6月就開立了證券賬戶,并且開立之后就把該證券賬戶出借給古某軍使用。
經北京證監(jiān)局查明,在2020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間,古某軍借用李某慶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,累計買入1234只股票,買入金額合計1.55億元,累計賣出1237只股票,賣出金額合計1.54億元,總成交金額為3.10億元。
證券賬戶采用實名制,根據證券法有關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(guī)定,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。違反該規(guī)定的,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古某軍和李某慶上述行為顯然違法。
在接受調查過程中,古某軍、李某慶予以了積極配合,前者還提出了申辯。古某軍稱其最初不知道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屬于違法行為,借用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產生的損失由其承擔,請求從輕處罰。
不過,北京證監(jiān)局在復核后未采納古某軍的申辯意見,決定對古某軍給予警告,并處以15萬元的罰款;對李某慶給予警告,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。
證券賬戶實名制的監(jiān)管力度持續(xù)強化
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曾對券商中國記者分析過,禁止借用他人賬戶進行證券交易,主要是為防范配資、內幕交易、老鼠倉等非法證券交易行為。出借人和借用人,都要承擔相應責任。
前述案件中,李某慶作為賬戶出借人,雖未直接參與交易,但其行為客觀上為違規(guī)交易提供了便利,因此亦被處罰。而上述案例也并非個案,近年來監(jiān)管部門持續(xù)強化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監(jiān)管力度,已披露了數十則案例,僅2025年以來至少有5起行政處罰,其中又以證券從業(yè)人員借用他人賬戶炒股的情況最多。
比如7月23日,廈門證監(jiān)局一連披露三個罰單:證券從業(yè)人員陳某賓、鄭某、王某都存在任職期間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等違法行為。最終,陳某賓的4069.91元違法所得被沒收,并處以4萬元罰款;鄭某被處以4萬元罰款;王某的5579.29元違法所得被沒收,并處以4萬元罰款。其中,鄭某虧損4.86萬元,也難逃處罰。
典型案例再如2024年8月,有“超級牛散”之稱的章建平,借用岳父方德基的證券賬戶炒股,最終兩人被分別處以50萬元的頂格罰款。
同理,機構也不能借用他人賬戶進行股票交易,即使是公司借用自家員工賬戶也不行。
安徽證監(jiān)局2024年10月曾披露過一個案例: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指令公司員工開立證券賬戶并交由企業(yè)開展證券投資使用,實際由公司實控人進行交易決策、公司員工僅負責下單操作,兩年間累計交易國債逆回購、股票總金額達數十億元,賬戶收益歸企業(yè)所有。最終,該公司被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,處以30萬元的罰款。
因此,無論是借用還是出借賬戶,都會被認定為違規(guī),投資者應切實增強合規(guī)意識,杜絕僥幸心理,避免觸碰法律紅線。
責編:楊喻程
排版:劉珺宇
校對:王朝全